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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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01:22
你好。
从题中提供的信息看,在不存在其他因素的情况下,题中企业应当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权,即被投资企业为题中企业的“子公司”。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对具有控制权的被投资企业的投资股权,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而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采用类似“成本法”的方法。
由此,题中被投资企业亏损1万元,按照权益法核算要求,投资企业应当按照持股比例确认相应的权益法投资损失。而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权益法投资损失不能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应当做纳税调增处理。
此外,如果题中企业已经执行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则上述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应当采用成本法,由此与税法不存在差异,无需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