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第二章 投资范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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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为鼓励同胞投资,提供了广泛的行业选择和多种投资形式。第二章明确了投资的范围与方式,主要包括:


第五条强调了对符合国家、不涉及的产业和项目的优先支持,涵盖光电、电子信息、生物技术等先进制造业,如现代海洋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此外,还包括现代农业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项目,以及基础设施建设和基础原材料工业项目。


第六条详细列出了同胞在汕投资的各种形式,如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委托投资,加工装配、合作生产,金融投资,购置房产,土地开发经营,以及法律许可的其他投资方式。


第七条进一步规定了同胞投资者的活动权限,如设立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经济行业公会设立办事机构,设立各类中介服务,促进两岸直航,投资旅游业,设立科研合作机构,医疗机构,体育服务企业等,同时涉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和相关经贸安排承诺开放的投资项目。


投资程序方面,第九、第十条规定了设立企业的申请流程,包括审批机关的一次性告知、决定期限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要求。投资主管部门对本市权限内的投资项目负责审批,对需国家、省审批的项目,市相关部门将提供支持和协助。


总的来说,汕头经济特区为同胞投资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旨在促进两岸经济合作与发展。
扩展资料

《汕头经济特区同胞投资保障条例》经2011年8月30日汕头市第十二届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同日汕头市常委会以第12号公告发布。该《条例》包括总则、投资范围与方式、优惠与保障、入出境便利、市民待遇、投诉受理、附则7章49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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