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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时,应遵循特定的标准。若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计算应参考受诉上一年人均生活费,计算时间直至其满18岁为止。若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生活费计算期限为二十年。对于60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每多一岁,应减少一年的计算期限。此计算规则确保了公平合理地分配赔偿。
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其中明确规定了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应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来计算。对于未成年人,计算至满18岁;对于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则计算二十年。对于60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每多一岁,计算期限应减少一年;对于七十五岁以上的被扶养人,计算期限则为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若被扶养人有其他扶养人,赔偿义务人只负责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同时,若被扶养人有多个,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应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以确保赔偿金额的合理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