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对妇女歧视宣言第六条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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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4:36

消除对妇女歧视的宣言第六条强调,保护家庭团结与和谐的同时,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特别是立法手段,确保妇女在民法上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



无论已婚或未婚,妇女应享有与男子同等的财产权,包括婚姻期间获得的财产,如取得、管理、使用、处置和继承权。
在法律行为能力方面,妇女应享有与男性相同的权利,并能自由行使这些权利。
在涉及人身自由的法律上,妇女应与男性享有同等权利,包括对人身移动的决定权。

为了确保夫妻地位平等,应实施以下措施:



妇女应有与男子相同的婚姻选择权,且婚姻必须基于其自由和完全同意。
不论婚姻状态如何,妇女在婚内和离婚后都应享有与男性平等的权利,以保护子女的最佳利益始终为首要考虑。
父母在有关子女事务上应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始终以子女利益为重。

此外,宣言还强调禁止童婚和少女在青春期前订婚,采取法律手段设定最低结婚年龄,并规定所有婚姻必须在正式登记处进行。


扩展资料

大会鉴于联合国人民已在宪章内重申其对基本、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平等权利的信念,鉴于《世界宣言》申明不歧视原则,并宣示人皆生而自由,其尊严及权利均各平等,且人人皆有权享受该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与自由,无分轩轻,包括不分性别,计及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及促进男女平等权利的决议、宣言、公约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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