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第三章 资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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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第三章详细规定了资格管理的相关内容。


首先,持证的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期满前三个月,需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材料申请换证,包括:



逾期未办理换证手续,将影响其继续从事节目制作和播出的管理工作。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证机关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批评、警告,甚至撤销资格并收回证书。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法律、法规的节目制作,内容偏颇引发负面影响,法定代表人单位受到处罚等。


被撤销资格的出品人将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在资格审核和管理过程中,如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相关人员将受到严肃的法律处理。


对于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出品人,相关单位会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出品人需接受岗位培训,并可能暂停其出品人职责。未经认证的节目将无法通过审查和播出。


对于投资比例达到70%以上的社会资本投资,可以以“名誉出品人”身份参与,无需申领证书。同时,证书遗失需在三十日内申请补办。


扩展资料

为加强广播电视节目管理,确保广播电视*宣传导向,制定本规定。 国家对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担任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播出机构出品人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广播电视节目出品人上岗证书》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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