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三章 卫生检疫机关

发布网友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卫生检疫机关在工作需要时,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设立、合并或者撤销卫生检疫机关,由*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卫生检疫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执行《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卫生法规;收集、整理、报告国际和国境口岸传染病的发生、流行和终息情况;对国境口岸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对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人员、集装箱、尸体、骸骨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对入境、出境的微生物、生物制品、人体组织、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以及能传播人类传染病的动物实施卫生检疫;对入境、出境人员进行预防接种、健康检查、医疗服务、国际旅行健康咨询和卫生宣传;签发卫生检疫证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研究,开展科学实验;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工作。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进行卫生监督和卫生宣传;在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方面进行技术指导;对造成传染病传播、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扩散、食物中毒、食物污染等事故进行调查,并提出控制措施。


卫生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佩戴检疫标志;卫生检疫机关的交通工具在执行任务期间,应当悬挂检疫旗帜。检疫*、标志、旗帜的式样和使用办法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审批。


扩展资料

一九*年二月十日*批准 一九*年三月六日卫生部令第二号发布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