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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洋时期,“中华”的最高行政首长由国务总理和国务卿担任。1928年10月3日,国民根据孙中山的《中华建国纲领》通过《中华国民组织法》,实施变革,行政院院长谭延闿取代了原来的国务总理,并设立了行政院,将其定位为全国最重要的行政部门。10月8日,谭延闿被正式任命为第一任行政院院长。紧接着,10月25日,行政院正式开始运作。
《中华》并未明文禁止副总统同时担任行政院院长。在特殊时期,如戒严时期,副总统陈诚、严家淦曾短期兼任行政院院长一职。1996年,连战在担任行政院院长的同时当选为副总统,这一事件引发了上的争议。司大法官在释字第419号解释中虽认为副总统和行政院长的职务虽不直接冲突,但并不鼓励两者同时兼任,最终连战的请辞解决了这场争议。
在民主进步党执政的2000年至2008年间,行政院长的职位多由立法委员出身的人士担任,如军人出身的唐飞和省议员及宜兰县出身的游锡堃,他们都在担任行政院院长期间也履行了立法委员的职责。
行政院院长,一般通称行政院长,亦称阁揆;是行政院的首长,也是各行政部门的最高领导者,负责领导行政院属下各部门机构。其职位近似双首长制国家的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