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违法办案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5-01-01 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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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01 08:14

说明 如果证据被网避,请网友在百度中点击 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违法办案

1、1998年初受害人喻学宾和田俊山经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齐齐哈尔来双鸭山做买卖找合作伙伴的滕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受害人与滕某某等三人交谈中得知其三人是合伙并以滕某某为代表,同时明确其三人有一车阀门和电器配件,让我们将这车货磨出去给原煤就行,受害人喻学宾和田俊山如数履行了磨账。由于滕、郑、李三人中郑某某得的少,就以诈骗罪名把喻学宾和田俊山告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2008年5月8日上午9时派常绍军、尹长林用自带私车到双鸭山市以有事找喻学宾了解,让喻学宾上车到双鸭山市,车到了双鸭山市没停,将喻学宾一直拉到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并将受害人铐在暖气管上不让受害人休息,施用疲劳战术长达54个小时,受害人在意识不清、精神恍惚的状态下,常绍军、尹长林给受害人做笔录,事后受害人要求更正,置之不理,常绍军、尹长林并逼迫受害人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缴纳所谓的职务侵占款82000元和取保候审款5000元,否则不放人。受害人被迫给其妻孙某某打电话(受害人的手机于5月8日上午9点左右被常绍军等人扣下,于5月10日中午还给受害人)给常绍军个人账户汇款之后也就是2008年5月10日下午3点多常绍军收到钱后才将受害人放出来。由此龙沙分局违反了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

2、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16条,《机关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第3条、第4条、第8条、第29条、第34条的规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对受害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没有管辖权。同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也没有向受害人出具传唤通知书,传换受害人长达54个小时;依据第16条规定受害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双鸭山市,由此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属越权管辖。

3、依据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无权介入更无权管辖受害人与滕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之间的合作经济纠纷。

4、同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常绍军、尹长林违反了省纪委有关“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十种”违法行为的规定。

5、滕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是到双鸭山找合作伙伴,纯属经济往来纠纷。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给受害人定为职务侵占: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第二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受害人既不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更没有什么职务,也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同时也谈不上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说明,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违反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扣押受害人做人质逼债索要款物“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行为违法,受害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机关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的有关规定,喻学宾现在向向齐齐哈尔市申请赔偿.

2009年10月19日

下面是证据:1、至今未解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2、下面是喻学宾的爱人给违法常绍军的汇款、违法自己签名和自己的手机号:

3.喻学宾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非法拘禁54个小时后返回双鸭山的车票:

如果喻、田欠钱,债主可拿欠条到起诉,况且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不是,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狗拿耗子”,双鸭山市不归齐齐哈尔市管,都是地级市,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就是违法办案。[url=][/url]

热心网友 时间:2025-01-01 08:16

说明 如果证据被网避,请网友在百度中点击 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违法办案

1、1998年初受害人喻学宾和田俊山经朋友王某某介绍认识齐齐哈尔来双鸭山做买卖找合作伙伴的滕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受害人与滕某某等三人交谈中得知其三人是合伙并以滕某某为代表,同时明确其三人有一车阀门和电器配件,让我们将这车货磨出去给原煤就行,受害人喻学宾和田俊山如数履行了磨账。由于滕、郑、李三人中郑某某得的少,就以诈骗罪名把喻学宾和田俊山告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2008年5月8日上午9时派常绍军、尹长林用自带私车到双鸭山市以有事找喻学宾了解,让喻学宾上车到双鸭山市,车到了双鸭山市没停,将喻学宾一直拉到到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并将受害人铐在暖气管上不让受害人休息,施用疲劳战术长达54个小时,受害人在意识不清、精神恍惚的状态下,常绍军、尹长林给受害人做笔录,事后受害人要求更正,置之不理,常绍军、尹长林并逼迫受害人向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缴纳所谓的职务侵占款82000元和取保候审款5000元,否则不放人。受害人被迫给其妻孙某某打电话(受害人的手机于5月8日上午9点左右被常绍军等人扣下,于5月10日中午还给受害人)给常绍军个人账户汇款之后也就是2008年5月10日下午3点多常绍军收到钱后才将受害人放出来。由此龙沙分局违反了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

2、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第16条,《机关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第3条、第4条、第8条、第29条、第34条的规定,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对受害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没有管辖权。同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也没有向受害人出具传唤通知书,传换受害人长达54个小时;依据第16条规定受害人涉嫌职务侵占一案最先受理的机关是双鸭山市,由此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属越权管辖。

3、依据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无权介入更无权管辖受害人与滕某某、郑某某、李某某之间的合作经济纠纷。

4、同时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常绍军、尹长林违反了省纪委有关“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或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十种”违法行为的规定。

5、滕某某、郑某某、李某某是到双鸭山找合作伙伴,纯属经济往来纠纷。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给受害人定为职务侵占:第一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1条的规定。第二特别需要明确的是,受害人既不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更没有什么职务,也谈不上利用职务之便,同时也谈不上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

综上说明,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违反公通字(1992)50号《关于严禁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第3条的规定,扣押受害人做人质逼债索要款物“以收代侦”退款放人的行为违法,受害人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机关办理经济案件若干规定》公通字(2005)101号的有关规定,喻学宾现在向向齐齐哈尔市申请赔偿.

2009年10月19日

下面是证据:1、至今未解除的取保候审决定书:

2、下面是喻学宾的爱人给违法常绍军的汇款、违法自己签名和自己的手机号:

3.喻学宾被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非法拘禁54个小时后返回双鸭山的车票:

如果喻、田欠钱,债主可拿欠条到起诉,况且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不是,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狗拿耗子”,双鸭山市不归齐齐哈尔市管,都是地级市,齐齐哈尔市龙沙分局就是违法办案。[url=][/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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