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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发现行政处罚程序出现错误,如检验报告送达后未满15日或责令整改未到期就作出处罚决定,且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异议,致使处罚程序存在严重缺陷,应按照以下步骤处理:
首先,应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撤销已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从行政相对人手中收回该文件。
其次,重新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确保遵循正确的流程。这包括重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确保行政相对人对处罚决定有充分了解。
再次,重新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整个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确保程序合法、公正。
这种做法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同时也尊重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程序执行过程中发现有误,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避免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