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朝行政区划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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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在行政区划上设国官、刺史、太守、县令等不同层级的官职。国官下设令、大农、尉、典卫、常侍等。州级行政区划设置刺史,辅官有长史、司马等;郡级则设太守,辅官包括郡丞、郡尉、郡正等。下级县则设县令,辅官有县丞、县尉、县正等。


隋朝依据各郡(州)县的状况,划分等级,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各等级的官职人数、品级等有所不同,但相关详细情况记录不多。一些特殊行政区划,如雍州、京兆郡、长安县等,其长官名称、职官配置有所区别。


隋朝试图借鉴九品官人法,对地方官任命采取外地人为官、地方官常规轮换等规则,以对抗晋朝后士族垄断政治的局面。然而,这些措施对门阀的影响相对较小,与后来唐朝的科举制度相比,影响有限。之后的唐朝仍然面临着地方上节度使世代掌权、割据一方的困扰。


在行政区划方面,巴汉诸郡、岷蜀诸郡、淮南江表诸郡、淮 南江表诸郡北部、岭南诸郡、江汉沅湘诸郡、南宁地区南方诸郡等地区在行政区划上有着特殊设置。


扩展资料

隋朝行政区划从形式上恢复到了秦朝时的架构。改为州县二级制,宏观上,隋朝是中国历史上行政区划沿革中重要但是相对不成熟的一个过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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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朝在行政区划上设国官、刺史、太守、县令等不同层级的官职。国官下设令、大农、尉、典卫、常侍等。州级行政区划设置刺史,辅官有长史、司马等;郡级则设太守,辅官包括郡丞、郡尉、郡正等。下级县则设县令,辅官有县丞、县尉、县正等。


隋朝依据各郡(州)县的状况,划分等级,分为上上至下下九等。各等级的官职人数、品级等有所不同,但相关详细情况记录不多。一些特殊行政区划,如雍州、京兆郡、长安县等,其长官名称、职官配置有所区别。


隋朝试图借鉴九品官人法,对地方官任命采取外地人为官、地方官常规轮换等规则,以对抗晋朝后士族垄断政治的局面。然而,这些措施对门阀的影响相对较小,与后来唐朝的科举制度相比,影响有限。之后的唐朝仍然面临着地方上节度使世代掌权、割据一方的困扰。


在行政区划方面,巴汉诸郡、岷蜀诸郡、淮南江表诸郡、淮 南江表诸郡北部、岭南诸郡、江汉沅湘诸郡、南宁地区南方诸郡等地区在行政区划上有着特殊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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