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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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个群体、团体或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在20世纪30年代,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在《雅典宪章》中首次提出保护“有价值的建筑和地区”的问题,并确立了一些基本原则和保护措施,这标志着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国际运动的初步展开。自20世纪50年代起,保护对象从单一的文物建筑扩展到历史地段。
1960年代,美国白宫会议首次提出设立“世界遗产信托资金”的建议,旨在保护全球杰出的自然风景区和历史遗址。这一提议提出时,正值埃及修建阿斯旺水坝,因水位上升而面临淹没的2000年历史的神庙问题,促使联合国提出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公约。
19年5月,通过的《威尼斯宪章》明确了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方法,并扩展了文物古迹的定义,不仅包括建筑物本身,也包括能够反映独特文明、具有重要意义的发展或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和乡村环境。
1970年,美国首次将在《国家环境法》中纳入这一理念。
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全球应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的概念,并将其纳入《世界遗产公约》中。该公约确定了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以及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的三种类型,从而扩大了历史文化遗产的范围,并引起了全球的关注和重视。
1992年12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将文化景观纳入文化遗产类型,进一步丰富了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1997年11月,非物质文化遗产——“人类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得到国际认可。
截至2005年7月,已有170多个国家成为《世界遗产公约》的缔约国,超过788处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其中包括47处非物质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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