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后,可得利益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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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小时前

在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可得利益损失。
若合同对此类损失已有明确规定,则依约执行;
如无具体约定,当一方严重违约导致另一方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守约方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房屋差价损失以及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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