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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犯人在执行期间表现良好,可以申请减刑。具体条件包括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有立功表现。立功表现分为重大立功,包括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重大犯罪活动、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革新、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抗御自然灾害或排除重大事故中的突出表现,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此类重大立功表现之一,应给予减刑。减刑申请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组成合议庭审理,确有悔改或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法律明确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报请人民审核裁定。对于死缓、无期徒刑的减刑审核,有特定的级别。人民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内,对不当裁定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应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审理并作出最终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