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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借条一旦确定,不宜单方修改,包括借条时间都不得改动,否则容易被认定伪造借条。如果我们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话,那可能说明借贷关系不成立,当然就不需要偿还该笔借款。但问题关键是必须有证据证明借条是伪造的。一般情况下,如果借条上其他内容都是是真实的,只是借条时间被修改,想推翻该借条的证明效力的话,根据证据规则,那就必须提供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否则*可能还是会认定该借条的效力。如果我们没有证据推翻借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那么我们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当然,根据司法实践,如果借条是大额借款,债权人还有就借款的支付凭证提供证据,否则*就会认定借款证据不足。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热心网友
如果是借款,当然可以更改为借条。但如果是货款、工资拖欠,打借条就不合适。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到你
热心网友
这一行为本身也折射出债权人主观非善意。借款肯定系欠款,但欠款并非一定是借款。日常生活中,虽然以“欠条”代替“借条”保全借贷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但反之,以“借条”保全“欠条”债务的行为明显违背常理。
“借新还旧”又称“以贷还贷”,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清降不良贷款,保全诉讼时效,盘活信贷资产的一种债权固定变通措施,即对于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通常会与贷户再次签订贷款合同,以新贷出的款项清偿部分或者全部旧的贷款。
主要变化在于借贷双方就还款期限达成了新的展期合意。由于该合意往往弱化了即期贷款风险,掩盖了借款人的实际履约能力,因此考虑到典型保证合同的单务、无偿性,为维护交易安全,避免作为次级债务人的保证人之合理信赖遭受不公侵害,预期、或然债务变成即期、既然债务,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第一款采用衡平主义,遵循诚实信用和不加重保证人负担原则,对债权人的这种风险转嫁行为予以否定,课以债权人披露主合同“借新还旧”事实的法定义务及相应证明后果,否则保证人依法免责。追问我的两个借款人,当时有一人不在场,其中一个人给我打的欠条,但是两年了说没钱还我,但当时不在场的人说从新给我打借条。这样可以吗?他要在不还钱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