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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抵扣做账和会计科目处理如下:
1、取得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必须是*专用*)不要认证,全额列“管理费用”科目,等抵减应交*后,再冲减“管理费用”科目。
2、会计科目处理:
(1)支付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2)抵减应交*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抵减*)
贷:管理费用
二、相关规定
财税[2012]15号规定:
1.*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装置(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装置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装置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专用装置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专用装置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专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执行该项规定时,不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登记。
4无*应纳税额,在*纳税申报表的第23栏是不需要填写技术维护服务费的减免税金额。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借:应缴税费—应交*(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防伪税控服务费全额抵扣:
第一,必须先进行*减免税备案;
第二,纳税服务大厅受理后的次日生效;
第三,可在当月抵减也可在次月抵减(不是抵扣、不需要认证),如果抵减当月不够抵减,可在次月继续抵减。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系统专用装置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税额有关*的通知》(财税〔2012〕15号)
二、*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专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专用装置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装置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不用认证,可以全额抵扣,可以在下月抵扣。
支付技术维护费时 借:管理费用
贷:银行存款
抵减税款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款) (按抵减税额)
贷:管理费用
购买税控机付款时 借:固定资产——税控机
贷:银行存款
抵减应纳税额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款) (按抵减税额)
贷:递延收益
提取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 (按提取的折旧额)
贷:累计折旧
同时 借:递延收益
贷:管理费用
企业支付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技术服务费财务处理如下:
支付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实际抵减税款
借:应交税费-应交*
(减免税额)
贷:营业外收入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管理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
付款并取得*时:借:管理费用贷:现金等申报抵税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额)贷:管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