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里的hold-up什么意思?请举例说明一下 谢谢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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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07:09

hold up 是套牢的意思
Hold up Problem就是在日常生活经常碰到的问题。
比如你在一家公司上班,老板和你都知道你放弃这份工作就很难找到其他工作(比如特殊行业的垄断企业),那你就被holp住了,老板就可以随便欺负你-因为他比你有bargaining power。但如果你是一个在四大工作的很key很key的AIC,这项目没你根本不行(理论上不太可能),而这个项目fee很高,没这个项目经理都得扫地出门(更不可能),个么经理就被你holp住了。。
再比如一家企业是另外一家企业的当地唯一供应商,其他供应商都在地球另一边,而有很多企业需要原材料,个么这些公司都被这个供应商holp住了。作者之后谈到怎么解决这种holp,比如和供应商合并,钢铁厂和煤矿厂合并,这样holp就解决了,合并后就能形成更大效益(当然也要和合并成本做比较)

Holp Problem其实就是最原始的经济学供需理论的衍生。一个东西买的人多了就涨价,卖的人多了就跌价。审计再难做只要做的人多了老板就可以欺负你。。要不被holp,要么你就多找买家,make urself more desirable,要么你就增强自己的实力,使technique和你一样强的人变少。

In economics, the hold-up problem is a situation where two parties (such as a supplier and a manufacturer or the owner of capital and workers) may be able to work most efficiently by cooperating, but refrain from doing so e to concerns that they may give the other party increased bargaining power, and thereby rece their own profits.
For example, imagine a scenario where profit can be made if agents X and Y work together, so they form an agreement to do so. The hold-up problem occurs when X might not be willing to accept that agreement, even though the outcome would be Pareto efficient, because after X buys the necessary equipment, Y would have bargaining power and might decide to demand a larger proportion of the profits than before. The source of Y's power lies in X's investment. Since X is now deeply invested in the project, but Y is not, X stands to lose money, should the deal not be completed, but Y has no such risk. Thus, Y has some bargaining power that did not exist before X's investment. In the extreme, Y could demand 100% of the profits, if X's only alternative is to lose the initial investment entirely.
One way to avoid the hold-up problem is for the firms to merge, a tactic known as vertical integration, or to enter vertical agreements, e.g. an agreement with a non-compete clause.
A hold-up problem inherent in binary software transactions has been proposed as one of the reasons for the success of open source software.

附一篇文章
“Hold-up”问题的动态治理
——一一种实验经济学的视角
摘要:

关键词:不完全契约实验经济学分段融资产权要挟问题

Abstract:
Key words:Incomplete contracts , Experimental economics , Staged financing ,Property rights ,“Hold-up”problem

“Almost every economist would agree that actual contracts are or appear quite incomplete." (cf.Tirole Jean. ,1999 page 741)

“Each new stage of financing should therefore coincide with a significant development in the venture , such as a new patent , the final creation of a proct , a clearer view of the marketability of a proct , etc .”(cf . Darwin V. Neher , 1999, page 269)

第一章:研究目的与意义

1、1 介绍

本文主要通过实验来考察分段投资(Staged investment)对“Hold-up”问题治理的可能性以及其实际效果。“Hold-up”问题的提出源于Williamson(1979,1985),以及Klein,Crawford,and Alchian(1978),故事展开如下:对于交易双方,为维系这个交易顺利进展,要求其中的一方在事前(Ex ante)作出了一个增进双方关系的专用性资产(Specific investmnet)投资,即一旦投入这个资产,那么这个投资是不可收回的,是沉没成本。事后(Ex post)双方将对交易条款进行谈判,而恰恰是这个条款将影响专用性资产投资方的收益,由于不可能详尽地罗列交易条款,或者无法完全预见到将来可能出现的种种不确定情况(Every possible contingency),也就是交易成本学派所谓的存在交易成本,导致谈判所达成的契约是不完全的,这样的契约在法庭上是不可证实的(Not verifiable),因此不具有完备可执行性。这样的契约性状就会影响专用性资产者的投资激励,导致事前投资不足。

在Coase(1937)的论文中提出企业与市场的两分法,Alchian&Demsetz(1972)针对其提出了市场与企业都是契约的观点,并提出了如何有效治理“团生产”的问题,其中涉及到的一个经典思想,即“充分激励原则”:在团生产中,若要实现有效的激励,那么其中的任何一成员作出一边际投入,其事后必须获得此投入的全部边际收益。Holmstrom(1979,1980)同样表达了这一思想,并提出了“N+1”的激励悖论,因为在团生产中要实现充分激励,除非监督者(即“1”)不参与团生产事后收益的分配,否则“N+1”组成一团队将不满足整体预算约束平衡条件。

“Hold-up”问题的讨论也应该受这一古典思想的影响,由于资产是专用的,那么事后会产生可侵占性准租(appropiable quasi-rents),注意可侵占性一词,它的等价含义,即你一旦投入专用性资产,事后产生的准租相当于流入了Barzel (1997)所说的“公共域”(Public domain),只要对方存在机会主义,那么事后准租就会被侵占(对己方而言是“套牢”,对另一方而言是“要挟”,为了统一表述,我们翻译成“锁定”),也就是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不能独享事后的准租,也就是不满足“充分激励原则”,那么预期到这一点就会导致事前投资不足。但从经济学的角度讲,上述最重要的问题不是套牢或者要挟问题,而是投资不足问题,因为只有后者影响效率,前者只是在事后分配的时候产生问题,即投资收益被侵占,或者存在一方对另一方的“私人掠夺”。当然两者关系还是十分紧密的,正因为存在私人掠夺,所以导致事前投资不足,但有时候即使存在私人掠夺,事前还是存在有效投资,这正是市场的力量,正是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对新古典经济学的贡献,所以把“锁定问题”与“事前投资不足问题”相分离,更关注“事前投资不足问题以及治理机制”,才是清晰分析问题的正道。

1、2 案例阐述与研究目的

“Hold-up”问题之所以产生,更明确地说,投资不足问题之所以产生,是由于专用性投资者无法保证自身在事后的谈判中享有一定的足够份额的投资回报。其实这种“Hold-up”问题在现实个人生活中,企业内外,*活动,乃至民主国家的宪政起源上都广泛存在着,它们之间的不同只在程度与范围上的差距。

在一个家庭内部关于抚养小孩这个决策上,夫妻双方一般而言,总是妻子放弃工作而做全职妈妈,照顾幼小的宝宝,这就可被看作是作出了一项专用性资产投资,尽管这项投资能增进夫妻关系的价值,但也因此造成妻子由于收入的降低而导致谈判地位的弱化,丈夫可能依赖自己的高收入来增进自己的谈判能力,具体表现在家庭的“话事权”上,甚至表现在家庭暴力上,那么作为理性的妻子预见到丈夫的这种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减少其在抚养宝宝方面的投入,可能并不完全放弃未产之前的高薪的工作。(cf. Oosterbeek et al , 2003)由于涉及到家庭内部的经济决策,又无法剔除夫妻双方的感情因素,有可能存在抚养孩子而提高妻子的谈判地位,所谓“母以子贵”,即使真的在抚养孩子问题上存在事前投资不足问题,但对于这样的事前投资不足的微观数据的采集也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在这样困难的实证情况下,即使真存在家庭“Hold-up”问题,也会被经济学家所忽视。

在上下游企业之间的采购活动中,或者在*的采购活动中,同样存在“Hold-up”问题,经典的案例莫过于“费雪车身”(中文版详见Masten , 1996;第8章)。在*的采购管理中,都会意识到承包商那里存在机会主义行为,特别是“大宗买入”(Buying in)被看作是一个具有潜在危害性的明证,一旦发生“大宗买入”,虽然当下价格实惠,但由于购入成套大型设备,实施大型工程,*就会做专用性资产投入,就会刺激后续“大宗买入”,从而被承包商所要挟。由于资产变得更加专用,更多可侵占性准租金产生时,契约的签订成本就会大大高于纵向一体化成本,因此企业间就可能更趋向于纵向一体化,至于*的次级承包商将成为其一个部门,更趋向于国有化。但日本组装企业与零部件生产企业之间很好地解决了专用性投资问题。组装企业同时授权多个零部件企业进行零件的设计、加工与制造,并及时地将多个零部件企业各自设计生产产品的优缺点回馈给所有的零部件企业,鼓励他们之间的竞争,从而可以很好地激励专用性资产的投资。同时,零部件企业设计、生产的产品,对组装企业也是非常关键的,并且直接决定了组装企业的设计、生产周期,因此,组装企业也不好随便更换供货商(进一步,流行的商业规则也不允许他们随便更换供货商)。组装企业进行新产品的设计、生产,也需要投资专用性资产。因此,存在零部件企业对组装企业的“Hold-up”问题。在稳定的供应关系下,组装企业和零部件企业之间可以进行多次谈判,很好的解决了专用性资产投资不足的问题。(加脚注)

中国当下创业时兴,在创业初期,具有潜在企业家气质的创业者碰到的普遍大难题是融资困难,尽管拥有相当不错的Idea,或者说拥有优质的“人力资本”,但无法同实物资本(Physical assets)相结合也是无济于事。创业融资困难,一方面的确是由于创业资本(Venture Capital)的收益高度不确定性以及外部投资者与创业者信息高度不对称,导致产生相当高的监督成本,或者笼统地说是交易成本;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在外部投资者与创业者之间也普遍存在“Hold-up”问题:一旦外部投资者作出这样一个沉没投资,那么无法保证创业者作出一个可置信的承诺,使外部投资者除了收回投资还略有利润,外部投资者预见到这一后果就会事前投资不足,甚至对有些项目不作投资。(详见Debt contracts的讨论,Hart and Moore,1994)

资产专用性投资在现代生产制造中相当重要,这种投资能增进交易的增值,间接影响整体的经济发展与经济增长,正因为有了专用性资产,才产生了长期契约对短期契约(或者说现货市场,Spot market)的替代,进一步升级到纵向一体化。从传统的视角来看,资产专用性投资,或者说“Hold-up”问题,一般可看作是企业理论的立论基石,在经济学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上面的案例来看,“Hold-up”问题不仅存在于现代生产制造部门,还存在与家庭内部,甚至国家层面,可解释国家掠夺与宪政起源(North and Weingast ,19)。既然“Hold-up”问题如此普遍与重要,我们就应该探寻各种有效治理“Hold-up”问题的机制,从宏大方面而言,我们的研究能给转型期的中国经济以指导,使中国的市场经济有效地运转起来;从微观方面而言,我们能够给数以千万计的创业者解决融资问题提供启示,使创业期的融资难问题能有效解决,实现人力资本与实物资本的有效结合。

本文接下来的部分组织如下:第二章,我们进行现有的文献综述,主要从治理“Hold-up”问题的理论与实验设计两方面出发,展示现有成果的精彩部分以及一些不足之处;第三章,整合各种“Hold-up”问题动态治理机制,提出一个简约的模型介绍与分析;第四章,对简约的“Hold-up”问题动态治理机制进行原创性的实验设计与验证,通过实验检验模型的合理部分与不足之处;最后部分是结语以及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第二章:文献综述

2、1 治理“Hold-up”问题的理论

A、组织补救(Organizational remedies)视角

续Coase之轨的学者认为,由于无法对事前专用性资产的投资者的投资额度和事后的准租金进行契约化,也就是说市场机制无法避免交易成本,那么治理结构的选择就是以最小化交易成本为目标,根据不同的交易带来的交易成本匹配不同的治理结构。一般而言,当市场或者讨价还价的成本较高时,有效地措施应该是组织补救,Klein et al(1978)和Williamson(1979)所提出的组织补救方式就是纵向一体化。既然纵向一体化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但现实世界的企业规模并不全都趋向于超级庞大,而且中小企业越来越多。GHM理论,也叫产权视角(模型的清楚表述参见Grossman and Hart ,1986;Hart and Moore,1990),认为治理事前投资不足,通过将初始契约外的无法契约化的资产控制权配置给影响未来收入流较大的一方(即0/1分布),确保在次优条件下实现最大化总剩余的最佳所有权结构(加脚注,交易时序图)。GHM模型重要假设为:I,C(I,w),V(w)对契约双方来说是对称信息,但对第三方而言是不可证实的;交易双方都没有外部选择权,没有谈判成本、没有贴现,并且根据纳什谈判解以1 :1分享事后总剩余(在Hart and Moore,1990的论文中作了修改,以夏普利值分配),也就是说事后讨价还价的结果于事前沉没成本的投资。这些假设条件都有放松的余地,为以后的理论发展与实验设计提供了机会,事实上大量的行为、实验论文都基于假设的放松。

B、契约治理的视角

在一方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双方能就交易量达成一个契约,那么事前投资不足问题可能得到解决,也就是不需要组织补救方案。关于契约的治理,涉及到机制设计,主要有三个方向,一个是Mechanism design contracts ,代表论文是Rogerson(1992);一个是Specific performance contracts,主要体现为Aghion et al.(1994);一个是Option contracts,主要源于Noldeke & Schmidt(1995)。关于机制设计的学者认为,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契约来达致有效投资,至于这样的契约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方面契约能影响一方的外部选择支付(Status quo payoffs),另一方面在谈判阶段给予另一方以完全的谈判权力,使得其对事后剩余拥有剩余控制权(Resial rights)。(具体证明参见Che and Sakovics,2005)机制设计的论文从传统理性选择模型出发,设置状态满足参与约束、激励兼容约束等,而排除了行为因素,一般这些设计的复杂机制在现实中未必具有可操作性。

C、法律的视角

一个是法律干预的视角,主要对造成契约不完全因素的应对,因为契约的不完全有很重要的一个假设是:I,C(I,w),V(w)对契约双方来说是对称信息,但对第三方而言是不可证实的,那么法律强制干预一般主要集中在对可证实要件的硬性规定等;另一个就是赔偿视角,一般区别这类文献很明显,经常会在标题与摘要中出现“Nuisance suits ”,“Legal remedies”等字样,一种是期望损失赔偿(Expectative damages),一种是信任损失赔偿(Reliance damages),主要区别就是赔偿收益外,是否还要把沉没成本也考虑进去,这可以算作法经济学在“Holp”问题上的应用。

2、2治理“Hold-up”问题的实验设计

A、外部选择的考察

最初对“Hold-up”问题进行实验分析的源于Hackett(1993),他主要的目的是检验这样一种可证伪的假说(Testable hypothesis):事后讨价还价的分配结果于事前的沉没投资。一般而言,对于“Hold-up”问题,主要对事前投资不足诱因的探索,但Hackett(1993)另辟溪径,反奏琵琶,主要考察事前的专用性投资是否影响事后联合剩余的分配,以及如何影响事后联合剩余的分配。通过实验经济学的方法,拒绝了以上的假说,即事后剩余分配与事前沉没成本投资的无关性。然而,Hackett实验设置的弱点在于交易双方在事前都要进行沉没投资,跟公*品提供实验类似,偏离了双方不对称投资的现实模拟,跟先前的理论模型假设背离。

Oosterbeek,et al.(2003)对Hackett(1993)的实验作了改进,设置了两个不同角色的参与者,一个是沉没成本投资者(以下简称S),一个是事后剩余分配者(以下简称B),事后的分配规则采用最后通牒博弈,即对B提出的Offer,S可选择接受与拒绝,一旦S选择拒绝,则谈判破裂,双方获得的支付为外部选择支付(Outside payoff)。在实验中,Oosterbeek等人设置了不同的外部选择支付,一般都偏向B的支付高于S的支付。当B的外部支付较低时,一般S会选择较大的投资,而B也会出较公平的Offer;但当B的外部支付越来越大,即使S选择较大的投资,B的Offer也不会趋向公平。这个实验的结果还是偏离了传统的理论预测,B的Offer会比预测的更慷慨,但这种慷慨经不住其外部选择的增大,也就是说,外部选择对“Hold-up”问题的治理是有影响的,但GHM模型却假设交易双方不存在外部选择,Oosterbeek,et al.(2003)的成果是在放松GHM模型的假设上所实现的。

B、分配机制的考察

对于事后剩余的分配机制一般有几种设置,一是可设置成双向拍卖(Doubleauction)机制:对于事后的总剩余,双方提交一个要求的数量,加总后若总数量超过总剩余,则谈判失败,外部选择为零,若不超过,则执行分配,实际上是个协调博弈;一是可设置成最后通牒博弈(Ultimatum bargaining)机制:对于事后总剩余,其中的非投资方为提出Offer者,若投资方接受Offer,则执行分配,若拒绝Offer,则谈判破裂;一是可设置成*博弈(Dictator game)机制:对于事后的剩余,其中的非投资方提出Offer,但投资方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唯一的选择是接受。

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2004a,2004b)对前两种机制进行了实验设计与分析,一般博弈论预测的精练子博弈纳什均衡(SPNE)为:在第一阶段,投资方选择不投资;在第二阶段,非投资方提出要求自己得到接近总剩余的份额。即使对于事前存在交流,也就是“空谈博弈”(Cheap talk)的情况下,博弈论预测仍为上面的SPNE。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2004a,2004b)中设置了三组被试(Treatments):一是事前无交流,二是投资者事前发无成本信号,三是非投资方事前发无成本信号。实验结果显示,对于事前无交流组,事前投资较低,协调困难;而在两组存在事前交流的组中,事前投资相对上升,而且成功协调比例上升。他们的实验还显示,在投资方发信号组的协调成功率低于非投资方发信号组,一个可能的解释:可能投资方过分担心非投资方的非理性行为,也就是“将心比心”比较困难,今后跟进的实验可以在分离这种干扰上下工夫。至于协调博弈与最后通牒的不同设置,显示的不同结果主要在于:在存在事前交流组中,协调博弈设置组的投资比例高于最后通牒的设置组(80%同60%的区别),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协调博弈存在多重均衡解,可能更好地解决“Hold-up”问题。暂时未看到*博弈的设置,今后可以把*博弈设置也加进去与现有机制相比较。

C、信息因素的考察

就上面的实验而言,沉没成本、事后总剩余都是可观察信息,但现实情况可能未必如此,这类信息可能为私人信息,而且参与者的效用函数若是采用Fehr,et al.(1999)等人的设置,还得考虑,不公平厌恶系数ai和bi是否为私人信息。Ellingsen, T. and Johannesson, M. (2004c)就进行了这样的设置,只是将事后总剩余仍设置为公共信息,事后的分配机制为最后通牒,特别注意的一点,这里的事后分配是投资者提出Offer。如果依照理性模型预测,无论沉没成本是否为私人信息,都不影响同样的SPNE的产生。但考虑参与者的公平因素,结合Fehr等人的效用函数设置,那么上述信息成为私人信息,行为结果就不同了。一般低成本的投资者会攫取信息租金(Rent extraction)(关于契约理论或者激励理论的完整介绍参见Salanie, B. ,1997),实验显示很多低成本的沉没投资者一般伪装出较高的沉没成本,因此会倾向于提出更富侵略性的Offer,一般也能获得事后更大的剩余,但这种富有侵略性的低成本的投资者唯一的担心是交易对方的公平心态,因此也有一个对对方不公平厌恶系数ai会有一个大致的信念。不过这样的实验设计,偏离了“Hold-up”问题的主旨,使沉没成本成了一种类型,具体不是考察事前投资不足及其治理,而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参与者的公平上。不过给我们一个启示,就是考察在公平因素干扰下的参与者的异质性,即参与者中,既存在强公平倾向的,又存在完全自私不考虑别人收益的,而且这种异质性偏好为私人信息,那么对于各种分配机制如何影响事前的投资,也就是说公平因素与异质性偏好的考虑对事前投资不足的治理有什么影响,这也可以是我们未来研究的方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7 07:10

“Hold-up”问题的动态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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